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赵之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赵之云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57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负责人徐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之云,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被告赵之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赵之云已结清所欠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对被告赵之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