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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执4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冠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冠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4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381号汤臣园区A1楼第6层B部位,组织机构代码60740825-6。法定代表人古沢宏二,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冠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20号天缘居3幢3-5,组织机构代码77487498-3。法定代表人朱帆,董事长。关于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冠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兑现553782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货款1762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0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5执48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建    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