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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7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郑文阳与刘培其、张小妹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阳,刘培其,张小妹,刘辉,张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033号原告:郑文阳,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刘培其,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小妹,女,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刘辉,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武,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郑文阳与被告刘培其、张小妹、刘辉、张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阳撤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原告郑文阳负担。审 判 长  黄秉璋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