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5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郝宗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郝宗鹏,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91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主要负责人:邱彦玲,行长。被告:郝宗鹏,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住莱西市。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617室。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被告郝宗鹏、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19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