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文法与陈福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法,陈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法,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福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陈文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福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福成已将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