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拓天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拓天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23行审19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人民大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高继锋,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彦春,该局科长。被执行人于军,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并于次日送达的伊国土资执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伊国土资执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伊国土资执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刘志才审 判 员 郭久泽人民陪审员 刘俊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