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曳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314号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曳飞飞,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曳飞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