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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13108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108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8670012E。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小威,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小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