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杨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16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叶志荣,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敏,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敏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清偿透支本金3948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1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