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与梁立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梁立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负责人梁立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宁耀华,德州开发大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梁立海。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与被告梁立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宁耀华、被告梁立海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管理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管理金20000元;3、返还原告的供电设备及活动板房。事实和理由:原属原告土地一宗,面积21317.48平方米(约合32亩),位于京台高速公路以西、孙家河崖村进村南路以南、晶华路以东、减河大堤以北。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给德州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使用。由于其他原因,该地闲置至今。2013年3月10日,被告串通原告前任负责人,虚构接受德州市纪委委托管理的事实,以原、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对该地块的《土地管理协议书》,按照《土地管理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不仅无偿使用、占有和收益,而且原告还要每年向其支付20000元的所谓管理费;该协议既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没经过村民小组的同意。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3年度“管理费”20000元,原告在上述地块上的供电设备及活动板房也被被告占用至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前任负责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为基础,签订了侵害集体利益的协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镇政府关于村委会议事原则和权限的规定,是无效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块土地已经为德州市纪检委所征用,只是为纪检委进行管理,村民委员会已经不具备对土地的所有权,那么对他人的土地的管理无须经过村民大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说的恶意串通也没有相应的证据。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原、被告之间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管理协议书,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证据二、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5年4月17日出具的说明,证明涉案地使用权归属于德州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以上二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原告前任负责人恶意串通,所签订的2013年3月10日的土地管理协议书,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所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州市经济开发去宋官屯镇孙家河崖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瑞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竣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