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松与张开峰、张仁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张开峰,张仁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736号原告:张松,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峰,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静,居民。原告张松与被告张开峰、张仁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松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