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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建生、史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建生,史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薛建生,男。被执行人史胜国,男。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薛建生、史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建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建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