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XX更与陈四、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更,陈四,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更。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中心商务区01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长江路交叉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杨绪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XX更、陈四因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康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公司)、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陈四与XX更之间系因钢材买卖合同引起的欠款纠纷,XX更提起诉讼依据的欠条也是基于钢材款产生,陈四辩称已经支付了钢材款,并提供了支付款项的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未将双方履行钢材买卖合同供应钢材的数量及总价款、以及陈四支付钢材款的数额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陈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0元、XX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高海娟审 判 员 林春霞代理审判员 吕 强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