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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孙小林与华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林,华锡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3046号原告:孙小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受孙小林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锡峰。原告孙小林诉被告华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林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锡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小林诉称:华锡峰结欠其借款6万元,现要求华锡峰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锡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华锡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小林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孙小林人民币现金共计陆万元整。2016年6月3日,孙小林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孙小林与华锡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华锡峰结欠孙小林借款本金6万元,有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华锡峰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孙小林要求华锡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华锡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孙小林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华锡峰负担。该款已由孙小林预交,华锡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孙小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李娟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晓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