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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李国英、房维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英,房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80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被执行人房维强。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李国英与被执行人房维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8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房维强给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12107.7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银行账户,其本人长期外出。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维强长期外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8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