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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勇与周耀京、苏州市青峰成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耀京,李勇,苏州市青峰成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8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耀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青峰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成艳,总经理。上诉人周耀京因与被上诉人李勇、苏州市青峰成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耀京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耀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