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11150原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党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1150号原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丹,女。被告党静,女。原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村建设公司)与被告党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花村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为被告补缴社会保险。2.不支付被告工资13780元,经济补偿3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因工资发生争议,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8月拖欠工资1.48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64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00元、补缴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裁字[2016]498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为被告补缴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至8月拖欠工资1378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00元。3.驳回被告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西安市未央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7760元(1480元×12个月),未劳人仲裁字[2016]498号裁决书裁决的各项金额均未超过17760元,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