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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曹帅锋与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帅锋,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5450号原告:曹帅锋,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河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成,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张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帅锋与被告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帅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帅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曹帅锋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郑 奇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