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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闫刚强申请执行李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刚强,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闫刚强,男。被执行人李保成,男。闫刚强申请执行李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印民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刚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闫刚强房屋及占用费6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返还了房屋,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闫刚强支付了案件款6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