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伟栋与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栋,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伟栋,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龙凤乡天台寺村上华组0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05201111。被执行人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52号国安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邓筱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栋与被执行人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进行复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