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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谭雪莹与熊新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27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莹,熊新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2765号原告:谭雪莹,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肖启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新安,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莹诉被告熊新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雪莹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雪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雪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由原告谭雪莹负担。审 判 长 李    新    程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代理审判员叶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