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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浩与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金莎歌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金莎歌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518号原告:黄浩,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文坊镇西窑村古岭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2********。委托代理人:金相成,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水丽欢,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金莎歌厅,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869号三楼、四楼、五楼。经营者:王绵李,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铁山村茂*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1********。委托代理人:蒋新,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国,该歌厅员工。原告黄浩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金莎歌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黄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金莎歌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浩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