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8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阳与薛莎、刘申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薛莎,刘申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888号原告周阳。被告薛莎。委托代理人徐建美。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刘申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与被告薛莎、刘申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4元,减半收取18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