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阳与薛莎、刘申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薛莎,刘申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2888号原告周阳。被告薛莎。委托代理人徐建美。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刘申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与被告薛莎、刘申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24元,减半收取18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