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茂与胡家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胡家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黄茂,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胡家洋,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家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7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