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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56669-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舜江路镇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0837-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法定代表人严海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机器设备。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34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