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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吴运弟与何国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弟,何国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585号原告吴运弟,女,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何国杰,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吴运弟与被告何国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吴运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