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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卢贤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卢贤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526号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长岭村福下路128公里段。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元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贤贵,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贤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莆田市康达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