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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童洁明与毛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洁明,毛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童洁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林荣,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童洁明与毛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童洁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2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