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与赛罕苏赫、刘蜀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赛罕苏赫,刘蜀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103-203底商。法定代表人董凤荣,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赛罕苏赫,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承德市永盛现代城*******室,身份证号1308021981********。被执行人刘蜀晖,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路人防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308021976********。本院在执行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与赛罕苏赫、刘蜀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赛罕苏赫、刘蜀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鑫昌荣典当有限公司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