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金沙联沙亿峰五金厂与东莞市精丽制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金沙联沙亿峰五金厂,东莞市精丽制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720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金沙联沙亿峰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0332376。法定代表人:冼超辉。委托代理人:李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精丽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9311731P。法定代表人:杨柏伦。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金沙联沙亿峰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敏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