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区昔伦、苏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区昔伦,苏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393号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雨,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该公司职员。被告:区昔伦,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丽明,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区昔伦、苏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迪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