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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兆祥与朱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祥,朱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733号原告:李兆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洪俊,阜宁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学成,市民。委托代理人:朱雷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祥诉被告朱学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祥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3元,减半收取为5186元,由原告李兆祥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