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明平、沂源县世利轻质碳酸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平,沂源县世利轻质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平,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世利轻质碳酸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崔宝春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