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309号原告: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B区4号楼3单元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92871917B。法定代表人:应姗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云总,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小包装工业园区9幢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5902-2。法定代表人:杨加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荣晖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