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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付晓与吕文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吕文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26-3号申请执行人付晓,男,汉族,现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吕文岩,男,汉族,现住正阳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付晓与被执行人吕文岩借款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文岩的家庭成员(被执行人的父亲吕根福)与被执行人吕文岩共同收购粮油,被执行人的父亲吕根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有存款xxxxxx元,帐号622xxxxxxxxx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文岩的父亲吕根福帐号622xxxxxxxx171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给被执行人挂失,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信义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