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冯维琼申请执行刘佳勇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维琼,刘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冯维琼,女,汉族,1960年3月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刘佳勇,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维琼与被执行人刘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