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吕深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深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深辉,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7月7日被逮捕。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深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深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吕深辉驾车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王某,后趁王某将牌照为冀R×××××的福特轿车停放在大城县流标村杨杰铝业加工厂门前离开之机,被告人吕深辉用石头将王某的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破,将该车储物箱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吕深辉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深辉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纹人工认定模块,手印鉴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深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深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致使被害人的车窗玻璃损毁,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深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深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深辉退赔被害人王炳进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刘猛杰代理审判员 夏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增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