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雪情、何大生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雪情,何大生,熊清珍,何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雪情,女,生于1989年9月15日,汉族,村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大生,男,生于1958年1月6日,汉族,村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清珍,女,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村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棋阳路北段。再审申请人陈雪情、何大生、熊清珍、何某为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雪情、何大生、熊清珍、何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3日作出(2015)宁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及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川3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2.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四再审申请人车辆损失险27万元及车上人员险5万元,共计32万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财保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是否应按《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首先,双方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次,财保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部分的内容进行了���黑突出标注提示,投保人何雄在该栏内签名确认;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超载”系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财保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作了加黑突出标注性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法律效力,财保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依照本案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雪情、何大生、熊清珍、何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孙 萍代理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治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