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9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欧阳旭东追缴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9439号被执行人:欧阳旭东(自报),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关于被执行人欧阳旭东追缴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阳旭东应交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故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94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尚策审 判 员 尹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