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德文诉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劳动���议二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55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德文,男,195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上诉人刘德文不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398号民事裁定,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德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事实和理由:因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的过失,刘德文在工作期间,四次没有晋级,工资虽有补发,但未进入社保范围,退休后与同等条件退休员工的工资相差100元左右,住房公积金相差4000多元,医保所差数额不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刘德文作为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的退休职工,其起诉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要求补发退休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刘德文要求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补发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刘德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