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彭建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509号罪犯彭建平,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小学文化,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5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彭建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平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91.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彭建平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