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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吴凌汸、冯坚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凌汸,冯坚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凌汸(曾用名吴玲芳),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坚堂,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汸,系冯坚堂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1座)首层-四层1-5卡。主要负责人:周素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该分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吴凌汸、冯坚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金融借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凌汸、冯坚堂于2016年10月28日以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庭外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凌汸、冯坚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凌汸、冯坚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为4089元,由上诉人吴凌汸、冯坚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新林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冰童天慧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