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0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黄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黄跃华,徐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汤典勤。被执行人:黄跃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6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徐冰,女,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徐冰、黄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徐冰、黄跃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车位分期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82216.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769.81元。因债务人徐冰、黄跃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冰、黄跃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594.6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但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2016)粤0606执4987号一案,该款项需要与上述一案一并分配处理,暂未能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冰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3号保利家园6栋602的房地产登记,现由(2016)粤0606执4987号一案对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中,该案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冰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号牌为粤X×××××的车辆登记,本院依法查封,因未扣押到该汽车而未能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3986.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