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刑初66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静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至本市邮电新村XX幢XXX室原单位宿舍,采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万某价值人民币2975元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被窃电脑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万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黄某至本市邮电新村XX幢XXX室原单位宿舍,采用钥匙开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万某价值人民币2975元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被窃电脑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万某。被告人黄某预缴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预缴的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