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平果、河北华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平果,河北华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平果,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会强(齐平果之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华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顺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齐平果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华和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平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华和公司是否在2012年2月份为齐平果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未予查明该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所载信息显示,齐平果不存在延期退休的问题,而是符合退休延期的情形。原审法院将本应用于延期退休的法律条文用到退休延期情形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6]67号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条规定,“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该条文中有明确的“职工”二字,2012.32013.10之间齐平果已不属于华和公司的职工,所以该条含有“职工”字眼的法律条文不适用本案。3、2012.32013.10之间工作收入虽大于退休金额,但这是齐平果劳动收入所得,而养老保险金是福利收入,侵权一方必须依法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知》第十条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述规定认定齐平果是退休延期,而不是延期退休,与齐平果的主张并不矛盾。根据晋州市中兴标准件厂工资表记载,齐平果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的工资并不低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1015元),原审依据《通知》第十条认定华和公司不存在为齐平果补齐差额的义务,并无不当。综上,齐平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平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贾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