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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大雷与梁强、马胜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59号原告梁某某,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号。被告梁某,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马军营村。被告马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马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份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利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