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大雷与梁强、马胜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梁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859号原告梁某某,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号。被告梁某,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马军营村。被告马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梁某、马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份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利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