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8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龚某与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韦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886号原告:龚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韦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韦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