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全根与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根,李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363号原告张全根,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董村联校职工。被告李建军,中北大学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根与被告李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根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根负担。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史建廷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