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小平与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万容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存军,叶万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02号原告:杨小平,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尹存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存军,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兴,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万容,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小平与被告重庆西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存军、叶万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杨小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11470元,由原告杨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