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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行审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华、林海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龚华,林海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2行审147号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287-5。法定代表人吴云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万佳,女,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龚华,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申请执行人林海园,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2日对龚华、林海园作出平卫征字(2015)03-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并于2015年12月24日送达。2016年8月17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内容是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1975.5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平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2日对龚华、林海园作出平卫征字(2015)03-8号征收抚养费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1975.5元)申请。审 判 长 张 娜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来源: